欧洲专利申请
欧洲专利局(EPO)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,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。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。
欧洲专利局现有19个成员国,分别是:奥地利、比利时、丹麦、法国、德国、希腊、爱尔兰、意大利、列支敦士登、卢森堡、摩纳哥、荷兰、葡萄牙、瑞典、瑞士、西班牙、英国、塞浦路斯、芬兰。该局的4041名工作人员来自以上国家。该局的工作地点分布在德国的慕尼黑、荷兰的海牙、奥地利的维也纳以及德国的柏林四个城市。该局机构的主体部分及多数工作人员集中在慕尼黑和海牙,慕尼黑有1830人,海牙有1681人。
美国专利申请须知
美国专利包括发明、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,而没有实用新型专利。
美国发明专利:方法、机器、制品或物之组合,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,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。
美国外观设计专利:任何人创作具新颖、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,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。
植物新品种专利:凡发明、发现及无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种,包括耕种培养之变化、变种、混合及新发现之植物种苗者,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,得依本法规定取得专利,但块茎突起繁植或野生植物不在此限。
美国专利申请途径
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:1.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(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,保密审查通过后,专利合作条约,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);
2.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(优先权只有12个月);
3.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(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)。
美国专利申请所需文件
(1)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:
说明书、请求专利部份及图
宣誓书及委托书
小个体申报书(申请人为个人,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,或非营利性团体)
(2)主张优先权:
如果同一发明(或外观设计)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,pct_专利合作条约,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,则应在申请日起(包括台湾)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(如是外观设计,则为半年)。
(3)新颖性之要求(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)
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,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,国际专利合作条约,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;反之,若未超出一年,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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